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有限公司(2015)凉民初字第1402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被执行**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700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