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暨被上诉人**水务局、湖北江**有限公司、武汉浩**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雷兵、赵*、鄂州市**研究院、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因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黄石**人民法院(2015)鄂**民重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黄石**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2015)鄂**民重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暨被上诉人**水务局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上诉人暨被上诉人**水务局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