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南昌中**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为与被告南昌中**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原告张*身份信息存在伪造嫌疑。经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罗家派出所立案核查,原告张*真实姓名为张**,1960年10月10日生,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九江市,“张*”为其1985年离开户籍所在地后的使用名,起诉所使用的身份证亦是伪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起诉使用的身份信息均属虚假,提供的身份证件亦是伪造,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90元,退回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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