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刘**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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