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王*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辽**民法院作出(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刘*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代理审判员孔**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5年6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