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天津市北方建设监理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胡**健康权纠纷一案,上诉人天津市北方建设监理事务所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胡**的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市北方建设监理事务所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北方建设监理事务所撤回对被上诉人胡**的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北方建设监理事务所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