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天津市北方建设监理事务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天津市北方建设监理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胡**健康权纠纷一案,上诉人天津市北方建设监理事务所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胡**的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市北方建设监理事务所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北方建设监理事务所撤回对被上诉人胡**的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北方建设监理事务所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