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王**、赵**侵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找不到被告为由,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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