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鹏诉被告王*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依法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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