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北京日出东方**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北京日出东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出东**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日出东**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13年3月7日下午15时许,在北京**菜户营58号楼24层,原告在被告公司财务办公室购楼刷卡,因被告答应给予原告的优惠在原告刷卡后不兑现,原告要求退款,被告要扣600元手续费,原告不同意。被告财务处员工抓住原告上衣口袋,和其他两个员工共三人将原告打伤。后原告住院治疗,诊断为左第9肋骨骨折、呼吸感染。综上,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业务,被被告员工打伤,其侵权行为属于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相关活动中,且是在单位财务部门领导的指挥下实施,性质极其恶劣。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20180.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8000元、护理费11200元、误工费12

250元、交通费1100.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日出东**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7日下午15时许,王**在日出东**司财务室因业务问题,被日出东**司三名员工打伤。于2013年3月27日至4月22日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胸部挫伤、肋骨骨折(左第9肋)、呼吸道感染。王**支付医疗费(扣除医保报销部分)17279.86元。

王**工作单位北京市**限责任公司出具误工证明,记载:王**是我单位员工,基本工资每月3500元。王**被日出东**司员工殴打受伤,自2013年3月7日至6月21日期间未能上班,没有发放工资,误工损失共计12250元。王**提交其爱人杨**工作单位北京联众**责任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记载:杨**是我单位员工,基本工资每月3200元,其爱人王**被日出东**司员工殴打受伤,为照顾爱人,自2013年3月7日至6月21日期间未能上班,没有发放工资,误工损失共计11200元。

另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六里桥派出所于2013年7月9日对李**的询问笔录记载:李**系海南华**开发公司销售人员,海南华**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日出东**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两个公司只是名称不同,实质是同一家公司。王**被公司招聘的职工打了,公司将打人者开除。关于王**被打一事,公司赔偿了5000元现金,一部手机,并给王**看病出了7000余元,公司有单据。王**认可该询问笔录真实性,但只认可收到日出东**司给的5000元现金,其余不认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病历本、北**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医疗费收据、误工证明、护理证明、交通费票据、治安卷宗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王**与日出东**司工作人员因购房优惠问题发生争执,日出东**司工作人员将王**打伤,其行为应该由日出东**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的医疗费,经本院核实票面金额为17279.86元,扣除5000元现金,共12279.86元;原告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误工费,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营养费及交通费,数额过高,本院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酌定为1000元、600元。原告要求的护理费,没有医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日出东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医疗费一万二千二百七十九元八角六分。

二、被告北京日出东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三百元。

三、被告北京日出东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营养费一千元。

四、被告北京日出东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误工费一万二千二百五十元。

五、被告北京日出东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交通费六百元。

六、驳回原告王**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零一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原告王**负担四百零一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日出东方**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一百六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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