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东莞**有限公司与东莞**有限公司、温州**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东**有限公司、温州**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赔付款项为由,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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