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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奉**民法院于2010年3月6日作出(2010)奉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2010)渝二中法刑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准许蔡**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8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2年3月9日、2013年5月17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二个月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蔡**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四次,表扬二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蔡**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蔡**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及罚金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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