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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崇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2012)中区刑初字第020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崇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对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撤销前罪判处的缓刑部分,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追缴违法所得5753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5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6年9月9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8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认为,罪犯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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