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瓯市**责任公司与被告陈**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瓯市**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建瓯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瓯市**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蔡**减刑刑事裁定书
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林崇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李**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朱**与深圳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某某与重庆**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祁**与被上诉**业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张**与临湘**理局、临湘市**民委员会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湖南省**管理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