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建**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瓯市**责任公司与被告陈**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瓯市**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建瓯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瓯市**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