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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祁**与被上诉**业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祁**与被上诉**业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祁**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祁**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自愿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970元(祁**预交),减半收取485元,由祁**负担。下剩485元,退还上诉人祁**。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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