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巨*会诉被告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巨*会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巨*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元,由原告巨芳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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