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为与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被告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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