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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