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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与朔州市朔**木培育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尹*因与被上诉人朔州市朔城区新农苑花卉苗木培育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2015)朔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尹*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新农苑法定代表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朔城区人民法院(2015)朔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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