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与被告司某某、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某以与被告司某某、陈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苗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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