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案由:健康权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与被执行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李**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怀民一初字第01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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