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诉被告怀远县**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对被告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李**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朱**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罗同为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巨芳会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高志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公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尤张*与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藏玉红与淮南**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雷波县**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