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与怀远县**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诉被告怀远县**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对被告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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