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有限公司与桑植县**发有限公司、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福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发有限公司、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张家**民法院于2010年9月26日立案执行,于2010年10月9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生效的(2010)张**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2014年6月16日,张家**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此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立案,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桑法执(民)字第16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8月24日,根据执行申请人的恢复执行申请,本院恢复执行程序。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0)张**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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