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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祁东县归阳镇苏家村沙子村民小组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周**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祁东县归阳镇苏家村沙子村民小组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周**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祁东县人民法院(2010)祁*一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祁东县归阳镇苏家村沙子村民小组申请再审称,1、原审将周**列为我组负责人并代为诉讼,其行为是无效的,因周**当时并非我组组长,是周**强行将组里的公章拿走,以组长身份参与诉讼,我组村民并不知情;2、原审判决我组支付土地补偿费25807元给赵**是错误的,按照我组历年来的村规民约,各家的女儿只要嫁出,不管户口有没有迁出沙子组都不再享受任何收益和分红。

本院认为

经复查,再审被申请人周**的户口至今仍在再审申请人所在组,并在该组分得责任田、土。周**虽然现与他人同居在他处,但不能改变其是祁东县**子村民小组成员的身份,当然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相应的权益。再审申请人祁东县**子村民小组在再审申请中提出周**并非组长却强行从组里拿走公章,以组长身份参与诉讼,损害其村民小组的利益。经审查在原审诉讼中没有证据证明周**的行为损害了村民小组的利益。另,再审申请人提出按照其组历年来的村规民约,各家的女儿只要嫁出,不管户口有没有迁出沙子组都不再享受任何收益和分红。其理由明显与国家的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综上,再审申请人祁东县**子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祁东县归阳镇苏家村沙子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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