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源**司)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7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悖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7400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