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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北京盛**理公司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源**司)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7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悖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7400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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