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顺**村经济合作社等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北小营村经济合作社、原审被告刘**、原审第三人刘**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2)顺民初字第07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刘*担任审判长,法官潘*、尚**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北小营村经济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王**,原审被告刘**、原审第三人刘**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2)顺民初第70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