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天**滨海新区大港园林工程服务站与原审被告李**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滨港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天**滨海新区大港园林工程服务站与李**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滨海新区大港园林工程服务站与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滨海新区大港园林工程服务站与刘**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于有森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顺**村经济合作社等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蔺晓蕾渔业承包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王**、吴**等与唐山市曹妃甸区第五农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山市丰**村民委员会与王**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天津市滨海**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蔺晓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