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刘**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卫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21091元,执行费450元,共计21541元。因被执行人刘**未能在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54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