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伊**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第**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伊**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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