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甘肃伊**限公司与甘肃第**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伊**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第**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伊**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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