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赵*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