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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公司(简称X**司与王XX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x年x月x日,X**司与A**司在x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A**司购买X**司销售的XX牌x型压路机一台,机号:x,金额为338000元。该合同载明结算方式及期限:首付38000元,余款300000元分期6个月6次付清。违约责任:若乙方(买受人)连续二期或累计三期未按期付款,则甲方(出卖人)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全部货款(包括未到期款项),乙方并应按逾期款项的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合同全部索款费用。现X**司因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已过,A**司仍欠200000元货款未付,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XX、A**司支付拖欠货款2000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5600元及索款费用1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经原、被告双方核对往来账目,就各款项清偿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XX、临夏**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甘肃X**限公司货款80000元。

二、被告王XX、临夏**有限公司将XX牌x型压路机一台(机号:3x)退还甘肃X**限公司抵偿剩余货款。

以上一、二项,于x年x月x日前一次性支付并履行。

三、案件受理费5659元,减半收取2829.50元,诉讼保全费1995元,由原告甘肃X**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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