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葛*军诉被告韩*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民事诉讼申请。经审查,原告葛*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90原告已预交,现予以免收原告葛**489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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