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杨*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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