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限公司与被告周*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限公司与被告周*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限公司于2013年6月20日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