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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公司(简称**公司与梁X(反诉原告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2011年4月12日,**公司与梁*在兰州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梁X购买山**司销售的山推楚天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一台,型号:X,规格:装载12方,金额为423000元。该合同载明结算方式及期限:首付169200元,余款253800元分期12个月12次付清。违约责任:若乙方(买受人)连续二期或累计三期未按期付款,则甲方(出卖人)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全部货款(包括未到期款项),乙方并因按逾期款项的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合同全部索款费用。梁*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因漏料与**公司协商,2011年6月15日X工**限公司品质保证部出具质量保证一份:“针对4月27日至甘肃兰州一台出厂编号为X搅拌运输车,用户于使用时发现漏料,经服务部与用户沟通后,用户要求更换新筒体,同时更换后的筒体保证不漏料,经公司相关部门进行讨论,更换的筒体可以满足装载12方混凝土不漏料的要求。具体方案为:更换成新筒体,其它部件不给予更换。”现山**司以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已过,梁*仍欠253800元货款未付,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梁X支付拖欠货款2538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1368元及索款费用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梁X提出反诉,认为**公司销售的X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存在质量问题,该车不能装载12方混凝土,使用时漏料,请求依法判令山**司更换该车罐体;赔偿各项损失31317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梁X支付原告甘肃山**限公司货款253800元。

二、原**X公司支付被告梁X车辆质量补偿款140000元。

以上一、二项折抵后,被告梁X应支付原告甘**公司货款113800元,于2012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

三、案件受理费6628元,减半收取3314元,诉讼保全费2339元,由原**X公司承担。反诉费2999元,减半收取1499.50元,由被告梁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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