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费金*与被告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福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费金*以双方已协商处理,被告许**已将拖欠货款给付原告为由,原告费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费金*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费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费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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