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崔**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韩城市**任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某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乙有限公司及陈某某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西安**限公司诉被告兴平市三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寇**与王*、崔**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刘鹏诉被告陕西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葛**与被告韩*拖欠货款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费**与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渭南市**有限公司诉张**拖欠货款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限公司与被告周*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毛**诉田保全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