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奇诉被告田保全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奇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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