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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安**限公司诉被告兴平市三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安**限公司诉被告兴平市三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西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系生意合作伙伴,2013年9月7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价值14678元的喷绘材料,被告因资金紧张支付4678元后,于2013年9月7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10000元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劲东科技喷绘材料费14678元,已付4678元,下欠10000元。该笔货款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0000元及利息945元(从2013年9月7日起至2015年1月15日止,利率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兴平市三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2013年9月7日被告书写欠条一张。欲证明被告欠原告10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为有效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诉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以口头形式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能及时清结货款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欠条上没有还款日期,原告应从向被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利息。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为起诉之日,应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原告主张利息止起诉之日。故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兴平市三秦广告**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限公司货款10000元。

案件受理费74元,由被告兴平市三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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