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开始合作,但自2012年12月初被告突然撤离,拖欠原告货款累计558162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货款558162元,并判令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被告已于2012年12月23日清偿原告25000元、2013年1月7日清偿原告15000元、2013年1月13日清偿原告17950元,合计57950元。现还剩余502012元未清偿原告,但其中有一笔2012年10月19日(运号1201222)代收货款为789元的货物被告将返还给原告。现在被告只欠原告501223元。被告于2013年4月12日之前给付原告所欠货款。诉讼费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已于2012年12月23日清偿原告25000元、2013年1月7日清偿原告15000元、2013年1月13日清偿原告17950元,合计57950元。但其中有一笔2012年10月19日(运号1201222)代收货款为789元的货物被告将返还给原告,被告现欠原告代收货款共计501223元。原告遂状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甘肃正点物流有限公司货款501223元。
案件受理费9382元,减半收取4691元,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2345.5元。
以上被告共计给付原告503568.5元,由被告兰**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2日之前给付原告甘肃正点物流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