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安市碑林区裕兴通电子产品经营部与临夏州**责任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裕兴通电子产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号:(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563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56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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