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某水产养殖场诉被告瞿**、瞿某乙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水产养殖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8元,由原告上海某某水产养殖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耿**与上海崇**场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养殖场与顾**、耿**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陆某某与薛某某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某某与费某某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陆某某与费某某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有限公司与江苏奇**有限公司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宿迁市湖**区居民委员会与宋*渔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梅**与徐州市**道办事处张小楼村第二村民小组、徐州市**道办事处张小楼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颜**与涟水县保滩镇喻集村街西村民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张**与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