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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曾用名施某乙与瞿**(曾用名施某甲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某水产养殖场诉被告瞿**、瞿某乙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水产养殖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8元,由原告上海某某水产养殖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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