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张**、李**等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李**、李**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连**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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