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诉被告马**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2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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