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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蒋**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蒋**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审理。原告以双方找人调解,被告说年底给钱为由,自愿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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