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锦屏人民公社狮树大队第二生产队、连云港市锦**十一生产队与被告卞**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市锦屏人民公社狮树大队第二生产队、连云港市锦**十一生产队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狮树大队第二生产队、连云港**狮树大队第十一生产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狮树大队第二生产队、连云港**狮树大队第十一生产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