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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狮树大队第二生产队、连云港**狮树大队第十一生产队与卞光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锦屏人民公社狮树大队第二生产队、连云港市锦**十一生产队与被告卞**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市锦屏人民公社狮树大队第二生产队、连云港市锦**十一生产队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狮树大队第二生产队、连云港**狮树大队第十一生产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狮树大队第二生产队、连云港**狮树大队第十一生产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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