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利井标与张**、杨**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利井标与张**、杨**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如**民法院作出的(2014)皋**初字第06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货款3816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60元,执行费48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吴**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且外出多年,具体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财产供本院查控,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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