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于**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熟市**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常熟**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刘**与邳州市**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州市**道办事处与丁**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溧阳市经**民委员会与史**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小兔与溧阳市**民委员会、全国忠等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黄横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汪主中与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利井标与张**、杨**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夏**与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市吴中**村村民委员会与朱**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有限公司与孙**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