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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村民委员会与于**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于**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熟市**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常熟**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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