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邳州市中刘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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