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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泉山**楼村民委员会、徐州市泉山**楼村民委员会第二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泉山**楼村民委员会、徐州市泉山**楼村民委员会第二组申请执行梅**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梅**返还申请人徐州市泉山**楼村民委员会、徐州市泉山**楼村民委员会第二组承包位于庞庄煤矿西门以西、铁路以南的鱼塘。二、被执行人梅**支付申请人徐州市泉山**楼村民委员会、徐州市泉山**楼村民委员会第二组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欠付鱼塘承包款37000元。三、被执行人梅**按照4000元/年的标准,赔偿申请人徐州市泉山**楼村民委员会、徐州市泉山**楼村民委员会第二组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鱼塘之日的损失。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被执行人梅**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十五日,因被执行的鱼塘面积较大,该鱼塘已承包十三年多,从未清理过,导致鱼塘内有大量养殖物,该养殖物属鲜活产品,被执行人对立情绪较为明显,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及社会的稳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徐州**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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