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溧水区赭山头水库管理所与被告周新春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溧水区赭山头水库管理所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溧水区赭山头水库管理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市溧水区赭山头水库管理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南京市溧水区赭山头水库管理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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